离婚对于很多姐妹们来说,最难的地方在于什么?
在于,我只想从此与他形同陌路,却偏偏还有孩子这个天然的羁绊……
——孩子归我,他却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关心孩子,怎么办?
——孩子判给他了,可是他不让我探望孩子,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那些事儿。
一、 为什么抚养案件执行特别难?
关于抚养案件执行的现状,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数量巨大,普遍存在抚养费数额偏低、抚养费执行困难、探望权行使困难等问题。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一个事实: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一揽子帮我们解决所有的问题。
01、现如今,就业形式多元化,使得人们的收入并非工资这一项,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而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依靠常规手段很难查知。
法院如何来查明父母双方的真实收入?又如何在父母主张没有固定收入的时候来确定比例?每一个问题都不简单。
02、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什么时候是“必要时”,就只能交给法院来认定。
争夺抚养权、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多半演变为双方离婚纠纷的延续,在紧张激烈的庭审氛围、真假难辨的证据中,甄别双方主张抚养权、增加抚养费的真实目的,需要法官极强的责任心和案外功夫。
03、我国地域辽阔,如果对方刻意躲避,辞掉工作,或者外出打工换掉电话号码,改名换姓,从此 “蒸发”,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就可以说是非常低了。
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目前还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追查当事人的手段比较单一,一般都是通过公安系统的信息找到住址,或者通过单位、银行等途径试图联系到对方。
04、我国社会福利程度较低,可以说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方面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福利依赖,因此缺乏强化抚养费执行的促动力,法院在执行力度上也就不够。
对于一方拒绝或拖延给付必须的抚养费时,其恶意逃避、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成本很低,我们现有的惩罚力度有限,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往往耗时耗力且难以成功。
05、探望权非常特殊,在直接抚养一方不协助的情况下,另一方要想实现探望,非常难。
离婚后双方一般都有较大的对立情绪,不协助、不配合、编造多种理由不让探视方与子女见面的情况比比皆是;
还有的直接将小孩交由其父母或亲属在异地生活,并将小孩的去向隐瞒起来,即使对方弄清了小孩的去向,长途奔波赶去探望时,往往也被挡在门外。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在抚养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教育和思想灌输下,孩子心目中对非抚养方的父(母)印象错位,再加上探视时间短,间隔时间长,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很难与子女培养和增进感情。
关于抚养费的强制执行,虽然有以上的种种难处,但是大家也不必太过消极,要知道,在判决中虽然抚养费的数额一般都是偏低的。
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法院调解离婚直接确定对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而且只要对方有正式的工作单位,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就要小很多。
大多数人在经济实力支持的情况下,并不会为此而承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风险,也不会因此逃离他乡。
我之所以要啰嗦这么多,跟大家讲种种难处,是想让大家明白,我们生活中存在着太多难以控制的主客观因素,如果非要追求确定性,往往求而不得。
我们的心态应该是这样的:尽人事听天命,尽力去争取,却也能预期到不好的结果并坦然接受。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应该如何使用法律保护的方式去尽力争取。
二、如何申请抚养费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如果你是通过在法院诉讼离婚,你手上必定会有调解书或者判决书,那么这一文书就是你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是,光有文书还不够,我们还要证明它生效了,也就是我们之前提过的,要找法院开具生效证明,或者复印调解书的送达回证。
如果你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你手上的离婚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需要在法院起诉,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走一遍确权的程序。
但是大家不用太过担心,这个过程并不复杂,而且一般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都会支持原来的协议内容。
更何况,这个诉讼过程也给双方又提供了一个调解的平台,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个新的、更具体的调解协议。
而且,这个新的协议是有强制效力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01、对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院在接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对方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对方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天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2、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办法
①提取、扣留对方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收入。比如请对方的工作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②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对方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后,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按照规定法院可以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对方履行义务;
③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03、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我们一定要在2年内去申请执行。
而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开始计算以及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则比较复杂难懂,在此暂且略过不谈。
04、执行收费问题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的,但是这个费用并不由我们申请一方支付。
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对方需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大家还需要了解的是:
①如果对方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且自住,有工作且工资很低只能保证自己的生活,法院一般不会去强制执行这套房产。
因为首先法院要保证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法院会限制对方的任何高消费行为,包括坐飞机、出国、住高档酒店、坐动车一等座和高铁等。
②对于一些已经引起仇恨、对方有暴力倾向的案件来说,保证自身的安全更为重要,应该尽量避免和被执行人见面。
三、对于探望权,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起诉或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01、如果双方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协议中对于探望权的内容约定模糊,双方因此发生分歧,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02、如果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对方未按照协议履行,那么就和上面提到的抚养费案件一样,还需要在法院起诉,再走一遍确权的程序,拿到生效法律文书之后申请强制执行;
03、如果是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文书中必定会写明探望的频率,对方如果拒不履行,我们可以直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涉及到执行难度的问题,法院一般不会在调解书和判决书中将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举个例子,假如文书中写明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在每周二和每周五对孩子进行探望。
但是生活中情况多变,如果某个周二确实不适合进行探望,但对方却严格要求按照生效文书执行,法院该怎么做呢?
但是不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方式,同样也给执行带来了难度,因为双方更容易产生矛盾,很容易导致僵持的局面。
所以调解离婚的效果是较为理想的,双方可以在执行允许的条件下,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一些稍微具体的约定。
比如寒暑假时允许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将孩子带回家,或者每周可将孩子带回家一次等等。
大家要注意的是,因为探望权执行的案件比较特殊,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为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因此,法院一般在执行时,会慎用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
四、关于抚养费及抚养协议的一些疑问
01、我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吗?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b、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c、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d、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02、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a、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b、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03、他不支付抚养费,我可以不让对方看孩子吗?
探望权是对方作为孩子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够被剥夺。
无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均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样,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是,当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时,我们可以申请暂停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a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b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c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挑唆、损害被探望人与直接抚养方的关系,不利于子女成长的;
d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探望权人探望的等等……
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规定,在执行阶段提交申请,要求中止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
如果是经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由于并没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中止探视申请的。这种情况下,也只能以探望权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降低执行的难度?
前面我们说过,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并不是最终的结果,执行才是兑现利益的那一道最终关卡。
那很多人可能会说,“法院能不能执行到位,也不是我说了算”,但在我看来,很多时候当事人的一些举措,非常大程度上地影响了最终的执行结果。
01、不要加深彼此的仇恨,要激发对方对子女的爱和责任
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美好的,不管父母之间发生了怎样的爱恨情仇,都不应将仇恨继续延续到孩子身上,或将孩子作为私人的所有物而争得死去活来。
当我们为了抚养权争得“头破血流”的时候,孩子会察觉不到吗?
当孩子到了一定年龄的时候,法院为了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会通知孩子去做笔录,他/她的内心又是怎样的感受呢?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之前一般会先采取感化教育,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量说服教育,这个过程可能不仅耗时,而且效率极低,那他们为什么还愿意这样做呢?
因为我们谁都无法保证最后的执行结果,如果能够令其主动履行,那是最好不过了。
而如果我们能够采取一些缓和关系的措施,效果一般来说要比法院的感化工作好很多,为了提高其主动履行的可能性,我们不妨暂时放下面子,多跟对方心平气和地好好谈一谈。
这个过程或许漫长、或许没有成效,但是一旦使得敌对关系有所缓解,就是最有效的事前保障,能使得整个事情的解决有一个良好循环的开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02、在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时,内容应该尽量具体
许多姐妹们的离婚协议当中,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我们应该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明确以下具体内容:
① 抚养费数额;
② 给付抚养费的期限;
③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④ 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等……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03、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提供财产线索
大家不要以为,查找财产线索都是法官的事情,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对的。
很多人并没有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的意识,甚至没有财产线索,认为只要申请执行了,法官就会“天网”追查,只要没有执行到位,就是执行法官的问题。
但实际情况是,基层法院的执行庭案件数量巨大,法官都需要先了解大概的情况后才会决定采取下一步的行动,而我们毕竟和对方共同生活过,对对方的生活状态较为了解,也许还有一些共同的亲友圈。
我们如果得到了一些线索,主动反馈给法院,得到执行的几率才会大大提高。
执行案件办起来不容易,毕竟是拿别人的钱财,阻力必然很大,所以我们作为当事人,多从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专业的解决方案,配合法官花最少的力气解决问题才是最优的选择,而不是把所有事情丢给法官,等着抚养费慢慢执行到位。
怠于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自然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结语:
我们在离婚的时候,会有很多的愤怒和不甘心,因此涉及到孩子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忘了,这类案件的主人公是孩子,而不是我们。
因此,多从孩子的角度想一想,有些东西也许不那么重要,而很多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