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事无小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每一项规定,都与我们密切相关。作为一家专业的互联网心理咨询和婚姻家庭教育机构,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这些对我们的婚姻家庭带来重要影响的变动给大家进行简单科普。这绝对不是在给大家的婚姻泼冷水,而是告诉大家:婚姻有甜蜜也有风险,但我们一定要先搞清楚风险在哪里,这样才能更好地去经营婚姻经营爱情。
虽然此前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而新婚姻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这将进一步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破裂不代表抚养孩子的义务也随之解除。为了孩子的未来,离婚父母应该履行自己抚养孩子的义务,离婚父母应该积极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那么,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标准是什么?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2020年是多少?2020年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是什么?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是抚养人月收入的20%-30%?
同时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而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
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举例:某地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1000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元,让其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到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