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以前是不能出轨入刑的,不仅出轨入刑,单身情况下约炮,也是犯法的。直到民国,还有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讨论男女之间的通奸罪,包不包括“女子无夫而奸”。说白了,就是在争论女子在单身的情况下和人上床了,是否应予以严惩,要怎么严惩。
上古人比较淳朴,男女若是没结婚就上床了,那么女子幽闭,男子屌屌丝。但到了后来,法律规定“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杖八十七”“奸男女各杖八十,妇女与人淫奔,男女各杖九十,若不畏人知,无耻甚矣,男女各杖一百”。可见,在中国古代,出轨是入刑的,单身约炮也是入刑的。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一个问题,中国古代出轨入刑,乃多半是针对女子。我们现在随口说“这是男尊女卑的体现”是单方面对女子严苛要求的体现”,这不假,可若是想彻底理解这种局面,还需要回到当时的现实中去。当配偶其中一方,倚仗另一方的金钱、能力,获得另外的生活时,则依赖方是被严格要求的。如一个曾经不出名的明星,依赖配偶出名或享受,其出轨时,必然遭到社会舆论最为苛刻的谴责。一个普通人,依赖伴侣获得了生活水平以及事业的极大提高,一旦出轨,也会遭致非常严苛的讨伐。
在中国古代,婚娶是这类情况的变体。穷困之家娶妻甚难,愈是贫穷的地区,彩礼越高,相当于买断、独享女子,包括劳动和性权。而富贵之家,又专以深宅分院,防范男女混住,就是为了保证家门血统的纯洁性。基于这样的考虑,古代法律便着重强调女子的贞操,无论女子结婚与否,到最后都是要保证其未来丈夫的“物权”。
现代社会,男女婚前上床,大多数人是不理解的。也有些人不理解,因此伸张对婚前性行为予以管控和惩罚。
又有人提倡,应该和韩国一样,将出轨入刑。理由是,婚姻是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契约,一方违反了契约,使另一方深受伤害,当然要受到惩罚。然而前两年,韩国也把通奸罪给废了。其一,韩国出轨率非常高,有40%,通奸罪已有名无实。其二,通奸罪无法保护依然想维持家庭的受害者,通奸罪的本意是稳定夫妻的婚姻关系,最终却演变成了借此要挟钱财后再离婚的手段。其三,婚后生活不幸福者,遭遇感情困苦者,在长辈、民政、法院劝和的现实下,丧失了追求幸福的可能性,最终只能成为受害者。
支持出轨入刑的,是女性居多。这是遭受背叛了,恨得牙痒痒。可是你再牙痒痒,也得理智一点,不要当无头苍蝇。
我们需要注意到,通奸罪存在于两类国家,一是传统道德极度严苛的地方,诸如穆斯林世界和中国古代;二是国家发达开放,但依然延续老法有关通奸罪规定的地方。
前者不必多说,肯定不是大家希望的那样。而后者,通奸罪早已成了摆设,就跟婚前同居罪一个道理。
说真的,被背叛的和怕以后被背叛的,与其傻不拉几地呼吁出轨入刑,倒不如花点力气干点有用的。比如呼吁一下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更多的经济补偿,别到最后连出轨对于离婚财产分配的实际作用都不知道